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694號
上 訴 人 恩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健修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律師
複 代理人 吳昌翰律師
被 上訴人 馬來西亞商思謀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更名前:
馬來西亞商大昌華嘉思謀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蘭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吳若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麒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