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746號
上 訴 人 台灣牛樟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送達處所:宜蘭縣○○鄉○○路00巷0號00樓之00
法定代理人 黃錦鳳
溫淑容
訴訟代理人 楊嘉馹律師
上 訴 人 粘銘昌
陳桂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2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邱 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彥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