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785號
上 訴 人 弋果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瑞芬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光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本院112年度上字第785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7萬4,265元。上訴人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提出上訴理由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及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賴武志
法 官 紀文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