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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925號
上  訴  人  
即  附  帶
被  上訴人  太鼎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源豪  
訴訟代理人  葉繼學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協勇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紫玲  
訴訟代理人  李荃和律師
複  代理人  施茗毫律師
            何蔚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服務費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第1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吳孟竹
              法 官 陳君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郭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