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926號
上 訴 人 洪國川
訴訟代理人 潘辛柏律師
被上訴人 雙成工商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沛婕
訴訟代理人 謝世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月1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又本件本院認為有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依職權訊問當事人之必要,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陳沛婕應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一併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