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412號
上 訴 人 陳秀珍
訴訟代理人 宋正一律師
邱敏維律師
被上訴人 常春籐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俞林源
訴訟代理人 沈慈芳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羅廣祐律師
林育生律師
被上訴人 藍天展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士豐
受告知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7月2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陳君鳳
法 官 呂淑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士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