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上易字第603號
上 訴 人 游紫緹
訴訟代理人 馮如華律師
林思安律師
被 上 訴人 葉如華
訴訟代理人 陳俊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4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3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兩造自民國107年1月12日起,即陸續商討由伊將所有之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3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辦理房屋貸款,並將增貸金額借貸予被上訴人之事宜。嗣伊於000年0月間將系爭房屋為抵押,向滙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豐銀行)辦理房屋增貸,並於貸款撥付後,於107年5月28日匯款新臺幣(下同)136萬8,425元(下稱系爭款項)至被上訴人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被上訴人中信帳戶),並約定於107年底前全數償還完畢,且自107年6月起之借款期間,被上訴人至少須按月償還6,710元,並匯入伊之所有滙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上訴人滙豐帳戶),若一期未付,即視為全部到期,可見兩造間具有借貸之意思表示合致。被上訴人雖自107年6月起至l10年12月止,均有按月匯入6,710元至伊指定帳戶,然被上訴人未依約於107年底前清償剩餘債務,伊因念及兩造為親戚關係,未立即請求被上訴人返還全額,而遲至110年4月底始向被上訴人請求返還,經多次催討,被上訴人始於ll0年00月間對伊表示「我這邊預計11/30可以撥款」並請求與伊當面結清借款債務,是兩造已合意改以ll0年11月30日定為系爭款項債務之清償期。詎被上訴人屆期仍未依約還款,仍積欠伊107萬9,895元(計算式:136萬8,425元-6,7l0元×43月)未償,為此,爰依民法第478條、第179條規定,擇一求為命被上訴人應給付伊107萬9,895元,及自110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之判決等語。
二、被上訴人則以:伊並未向上訴人借款,而是向訴外人即上訴人母親陳采婕借款,兩造間並無消費借貸之意思表示合致,又上訴人固以系爭房屋向滙豐銀行辦理貸款,惟系爭房屋係陳采婕借名登記於上訴人名下,故伊實係向陳采婕借款135萬元,並與陳采婕簽立借據,嗣更於110年12月23日向陳采婕全數清償完畢,亦有清償協議書可憑,是上訴人請求並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就上訴人之請求,為其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07萬9,895元,及自110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上訴人主張其於000年0月間,以系爭房屋向滙豐銀行辦理增貸至310萬元,並於107年5月28日將增貸中之136萬8,425元匯款至被上訴人中信帳戶,被上訴人則自107年6月起至110年12月止,按月匯款6,710元至上訴人滙豐帳戶,共計匯款43個月,金額28萬8,530元等情,業據其提出滙豐運籌理財對帳單為證(見原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3804號卷〈下稱司促卷〉第9頁至第27頁),且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
五、本件應審究者為㈠上訴人依民法第478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返還107萬9,895元本息,有無理由?㈡上訴人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返還107萬9,895元本息,有無理由?茲分別論述如下:
㈠上訴人依民法第478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返還107萬9,895
元本息,並無理由:
⒈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民法第474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主張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須就其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即金錢之交付及借貸意思表示互相一致負舉證之責任,若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未證明借貸意思表示互相一致者,尚不能認為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2372號判決要旨參照)。次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096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查,上訴人主張兩造間有消費借貸關係,為被上訴人所否認,而觀諸上訴人所提出之前揭滙豐銀行對帳單所示明細,至多僅能證明上訴人匯入系爭款項之事實,尚無法證明兩造就此有消費借貸之合意。又被上訴人雖不否認於107年6月至110年12月期間,有按月匯款6,710元至上訴人滙豐帳戶乙情,惟據證人陳采婕即上訴人母親於原審到庭證稱:本件債務係被上訴人向伊借款135萬元,伊遂以借名登記在上訴人名下之系爭房屋辦理增貸後借予被上訴人,然因系爭房屋係登記在上訴人名下,須由上訴人與銀行聯繫,故兩造始商討借款細節,確定銀行可以撥款時,伊與兩造再一起至銀行辦理,並約定由被上訴人繳納增貸部分之貸款本息每月6,710元,原本貸款由伊繳納,而被上訴人已於110年12月將系爭款項剩餘債務100餘萬元匯至伊帳戶,原先房貸及後續增貸利息,則由伊按月匯款1萬6,000元至上訴人滙豐帳戶等語(見原審卷第176頁至第179頁),核與證人陳采婕於原審提出其所有中信銀行存摺內頁交易明細所示被上訴人於110年12月23日匯款114萬元與陳采婕,陳采婕則自111年1月起每月匯款1萬6,000元之款項至上訴人滙豐帳戶等情相符(見原審卷第187頁至第194頁),則系爭款項之借款關係究係存在於兩造間或陳采婕與被上訴人之間?即非無疑。參以被上訴人所提出兩造間Line對話紀錄(見原審卷第147頁至第159頁,內容詳如附件所示),可見上訴人對於借款及被上訴人後續還款細節均有不明,還需詢問被上訴人後始知,倘系爭款項確係由上訴人借予被上訴人,上訴人豈有對此攸關借款之重要事項均置之不理,更無可能向被上訴人表示此涉及家中帳務,顯與常情有違,尚難認兩造就系爭款項確有消費借貸之合意。此外,上訴人復未提出足資證明其就系爭款項與被上訴人達成消費借貸合意之證據,其主張兩造間就系爭款項有成立消費借貸關係,即無可採。
⒊至上訴人舉另案即其與陳采婕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法院11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4號)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第187頁至第202頁),主張被上訴人對其向陳采婕借款細節之陳述先後矛盾,更自陳於本件原審提出之借據並非上訴人所親簽,足認其所述不足採信云云,惟如前述,上訴人既未提出證據證明其主張兩造間存有消費借貸之事實,則無論被上訴人所辯是否可信,均不能因此轉換上訴人應負之舉證責任,從而,本件上訴人既無法證明兩造間存有消費借貸關係,其據此請求被上訴人返還借款本息,於法即屬無據。
㈡上訴人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返還107萬9,895元本息,並無理由:
⒈按不當得利所稱之「無法律上之原因」,係指欠缺給付目的而言。如給付係為一定目的而對他人之財產有所增益,此種給付目的通常係基於當事人間之合意,在客觀上即為給付行為之原因。是當事人間之給付若本於其等間之合意而為之,即難謂其給付為無法律上之原因。又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當事人,對於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即應證明他方係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其受有損害。如受利益人係因其「給付」而得利時,所謂無法律上之原因,即指其給付欠缺給付之目的,故主張該項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當事人,自應舉證證明其欠缺給付之目的,始符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913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上訴人雖主張如認兩造間無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被上訴人則係無法律上原因受有系爭款項之利益,其得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返還系爭款項云云,既為被上訴人所否認,自應由上訴人就其給付系爭款項欠缺給付之目的,負舉證責任,惟上訴人匯付系爭款項之原因多端,且僅主張如兩造間借貸關係不成立,即構成不當得利等語,全然未能就系爭款項之給付有何欠缺給付目的之情事,舉證以實其說,難認上訴人給付系爭款項欠缺給付目的,被上訴人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故上訴人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返還107萬9,895元本息,亦非有理。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478條、第179條規定擇一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07萬9,895元,及自110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是原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理由雖未完足,結論並無二致,仍應予維持,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淑昀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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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訴人:我們改約禮拜五好嗎?我媽禮拜五才 有休 上訴人:之前有說過啦,熊熊忘記了…… 上訴人:說過錢下來,要我們3個都在場呀 被上訴人:我不記得吶…我只記得要借據…… 上訴人:妳可以先跟我媽喬 被上訴人:等妳回家,我先找你媽 上訴人:嗯嗯 被上訴人:我跟阿姨寫完了,明天一樣去找 妳? 上訴人:好啊,妳們都喬好了嗎? 被上訴人:對…… |
| 上訴人:姐,之前借我家來貸款的,現在都還 完了嗎? 被上訴人:沒啊,妳家要賣房嗎? 上訴人:還差多少? 被上訴人:要算 上訴人:好吧,那妳這2天在跟我說,我們還要 跟我媽算一下…… |
| 被上訴人:到5/1還有117.7萬未清 上訴人:所以一開始是借多少啊? 被上訴人:135萬 上訴人:2018年底借的135,現在還有117.7, 是嗎? 被上訴人:2018年5月 上訴人:2018年5月借135,到現在2021年4月, 還有117.7。 那妳是每個月匯多少進去啊? 被上訴人:6710…… 上訴人:請先不要跟我媽說,因為家裡的帳亂 掉了,我要來處理,我要把所有事都 理清楚…… 被上訴人:……房貸不是都很固定的繳錢嗎 上訴人:家家有本難唸的經 被上訴人:我繳6710,妳們繳8700,這不是很 固定 上訴人:我先把該理清楚的理清楚 被上訴人:我還以為房貸是阿姨在繳的,妳還 負責管家裡的帳喔 上訴人:因為家裡的帳亂掉了,所以現在我要 來處理 |
| 上訴人:請盡快清掉喔,妳再給我一個時間, 最好是今年處理掉,謝謝 被上訴人:妳媽叫我對她耶 上訴人:不需要,她根本不管 被上訴人:她不管,房貸不是她在繳的嗎 上訴人:錢是還銀行,不是給我,她管的話, 會需要我出來處理嗎?這是用我的名 字,妳覺得銀行是找她?找妳?還是 找我? 被上訴人:當然會找妳… 上訴人:我媽已經擺明不管,我請她跟妳說這 一筆錢的事,她一直不跟妳講,說沒 機會 被上訴人:她有跟我說,我也在找銀行處理了 上訴人:現在沒人要處理,我自己也有家要 養,是要我全家露宿街頭嗎? 被上訴人:所以我只問妳一句房貸是妳在繳的 嗎 上訴人:現在我根本不知道繳的怎麼樣,我媽 就說她不管,我弟妹也沒有要繳,那 你覺得最後是誰要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