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782號
上 訴 人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華開發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 上訴人 王麗玲
訴訟代理人 黃璧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12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陳筱蓉
法 官 陳 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