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789號
上 訴 人 高睿婕即弘匠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王紹銘律師
林芷而律師
被 上訴人 鑫世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華
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律師
複 代理人 陳佳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林于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