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852號
上 訴 人 昇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昌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范博超間清償借款等事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68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90號裁定駁回。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林于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王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