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876號
上 訴 人 林鑾香
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律師
複代理人 王兆華律師
被上訴人 黃萬益
高黃美智
黃種德
黃種楷
黃種佳
鴻金寶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鄭玲芬
被上訴人 家欣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春美
上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王柏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游悅晨
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逸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