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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977號
上  訴  人  盧簡粉    住○○市○○區○○路00巷00號      兼訴訟代理  
人          盧宥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品蓉律師
被上訴人    佳大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大和  
訴訟代理人  許峻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林尚諭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