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更一字第58號
上 訴 人 黃嬡鈴
訴訟代理人 謝志明律師
被 上訴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林立律師
郭泰寧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3月19日上午9時55分於本院第1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林政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