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更一字第68號
上 訴 人 大恭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加惠
訴訟代理人 劉明益律師
被 上訴 人 鄭文淵
訴訟代理人 蔡銘書律師
追 加被 告 簡榮焜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13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林尚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