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再字第18號
再審原告 白國豊
再審被告 楊文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887號確定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2、11、13款規定,提起再審之訴,本院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本文規定甚明。再審原告於民國112年3月16日收受本院112年3月7日所為111年度上字第887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於112年4月6日確定,有辦案進行簿網頁資料(見本院卷第663頁)可憑,其於112年4月13日提起再審之訴(見本院卷第3頁收狀戳),未逾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規定之30日不變期間,先予敘明。
二、再審被告於前程序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再審原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萬元本息,及將留存於再審原告經營「黑皮服飾」臉書社團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30分發佈有關辱罵再審被告「不要臉」、「楊文宏你真的不要臉到極點了」及毀謗再審被告「楊文宏不爭氣,或許外面養女人」、「去驗精子不夠、精蟲不夠」之網路直播影片移除,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4號為再審原告敗訴之判決(下稱前第一審判決),再審原告提起上訴,經原確定判決駁回。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關於駁回伊對前第一審判決命伊給付8萬元本息之上訴部分,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2、11、13款規定之再審事由(見本院卷第516頁。再審原告主張同法第496條第1項9、10款規定再審事由部分,經本院另以裁定駁回),提起本件再審之訴,聲明(見本院卷第531頁)求為判決:㈠原確定判決關於駁回再審原告就前第一審判決命再審原告給付8萬元本息之上訴部分廢棄。㈡前第一審判決關於命再審原告給付8萬元本息及該部分假執行宣告廢棄。㈢前開廢棄部分,再審被告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經查:
㈠關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2款之再審事由:
⒈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2款所謂「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係指判決依據當事人主張之事實,認定其請求或對造抗辯為有理由或無理由,而於主文為相反之諭示,且其矛盾為顯然者而言(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771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2款之再審事由,係以:⑴原確定判決第4頁第23行以下認定「…且未經莊曉翎同意,私下解除莊曉翎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之定存約定,復至該銀行提領15萬元…」(見本院卷第58頁)明顯有錯,應為「…2次均未經過莊曉翎同意,提前解除她玉山銀行20萬、30萬共50萬定存,再分17次盜領51萬餘元成功,後經莊曉玲發現親口質問原告(即再審被告,下同)」;⑵原確定判決第7頁14行以下認定:「…被上訴人之精神自同時受有創害,甚至焦慮至重度憂鬱,有診斷證明書佐據(見原審卷一第47頁),是被上訴人精神上受有損害之事實,可堪認定…」,而稽諸再審被告12次看診記錄中,就有5次與莊曉翎同處於林口長庚醫院,再審被告與其家人早知悉莊曉翎罹患特殊癌症臥病在床。原確定判決第7頁17行以下認定:「…被上訴人高職畢業,每月收入約8,000元至1萬2,000元,尚非穩定…」,可見再審被告為掏空莊曉翎財產,看病次數變得頻繁,上開診斷證明書必定有詐等語,為其論據。惟原確定判決於理由項下,認定再審原告之上訴為無理由,而於主文諭知再審原告上訴駁回,依上開說明,並無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之情形,再審原告執前詞主張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再審事由云云,委無足採。
㈡關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1款之再審事由:
⒈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1款規定為判決基礎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係指確定之本案判決以他訴訟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為判決基礎,而該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已因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而有所變更,結果使原確定判決之基礎發生動搖者而言(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2751號裁判意旨參照)。
⒉再審原告雖提出附表一所示之裁判、處分書,主張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之再審事由云云。然查,原確定判決認定再審原告應賠償再審被告8萬元本息,係綜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110年度易字第349號判決、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880號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2175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上聲議字第489號處分書、桃園地院110年度聲判字第18號裁定、桃園地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3號判決,以及前訴訟程序所提出之各項卷證,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結果,有原確定判決(見本院卷第55至62頁)可憑,再審原告所提出附表一所示裁判、處分書,非原確定判決之裁判基礎。且再審原告未舉證證明原確定判決所載前揭裁判、處分書,有因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而有所變更之情形,依前揭說明,再審原告指摘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之再審事由,要無可取。
㈢關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之再審事由:
⒈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所謂當事人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係指前訴訟程序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存在之證物,因當事人不知有此,致未經斟酌,現始知之,或雖知有此證物存在而不能使用,現始得使用者而言(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32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存在,或已存在並能利用而不提出之證物,均不得據為本款之再審理由。
⒉經查,原確定判決係於112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見本院卷第57頁),再審原告所提出附表二所示證物,係於前訴訟程序言詞辯論終結後始作成,非原確定判決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存在之證物,無所謂發現可言。而再審原告所提出附表三所示證物,雖係於原確定判決言詞辯論終結前即已存在,然再審原告未舉證證明於原確定判決言詞辯論終結前,有何不知附表三所示證物存在,現始知之,或雖知有此證物存在而不能使用,致無法於原確定判決言詞辯論終結前適時提出之情形,揆諸前開說明,應無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之再審事由,再審原告執此提起再審之訴,難為憑採。
四、按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以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2、11、13款之再審事由,提起本件再審之訴,無庸調查,即堪認定為無理由。依上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五、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婷璇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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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檢署)110年度上聲議字第488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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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國豊不服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880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 | | | | |
| 楊文宏對白國豊及其妻莊富櫻提起誣告、偽造文書、殺人、侵占罪等告訴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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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文宏、楊東漢、楊曾美玉對白國豊、莊富櫻提起妨害名譽等告訴 | | 桃園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2399號、111年度偵字第16647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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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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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國豊於112年度他字第375號案件提出之刑事告訴(六)狀影本 | | |
| 白國豊於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880號案件所提出刑事聲請再審狀影本 | | |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報案人白聖弘) 影本 | | |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2年4月21日保職命字第11260087780號函 | | |
| 本院111年度原上易第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筆錄(證人楊東漢、楊曾美玉) 影本 | | |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報案人白國豊) 影本 | | |
| 白國豊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375號案件提出之刑事告訴(九)狀影本 | | |
| 白國豊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簡再字第3號案件提出之刑事聲請再審(十三)狀影本 | | |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報案人白國豊) 影本 | | |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報案人白國豊) 影本 | | |
| 楊文宏於本院111年度原上易字第4號案件提出之陳報六狀 | | |
| 白國豊於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880號案件提出之刑事聲請再審狀影本 | | |
| 白國豊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2678號案件提出之形式陳報(五)狀影本 | | |
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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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文宏設於第一銀行帳戶於104年6月26日轉入新臺幣444萬8,807元交易明細影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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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文宏於本院111年度上字第887號案件所提民事陳報三狀、八狀影本 | | |
| 楊文宏於110年度原易字第23號詐欺案件證人結文影本 | | |
| 莊曉翎設於玉山銀行帳戶102年7月22日至000年0月0日間交易明細影本 | | |
| 莊曉翎社郵局帳戶97年8月1日至000年0月00日間交易明細影本 | | |
| 楊文宏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埔派出所調查筆錄影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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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原易字第23號詐欺案件審判筆錄影本 | | |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477號妨害名譽案件訊問筆錄影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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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文宏於本院111年度原上易字第4號提出之民事上訴狀 |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原易字第23號詐欺案件審判筆錄 | | |
| 莊曉翎於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之人壽保險要保書影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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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國豊因家暴妨害名譽案於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880號案件準備程序筆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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