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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再字第18號
再審原告    白國豊 
再審被告    楊文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887號確定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2、11、13款規定,提起再審之訴,本院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本文規定甚明。再審原告於民國112年3月16日收受本院112年3月7日所為111年度上字第887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於112年4月6日確定,有辦案進行簿網頁資料(見本院卷第663頁)可憑,其於112年4月13日提起再審之訴(見本院卷第3頁收狀戳),未逾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規定之30日不變期間,先予敘明。
二、再審被告於前程序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再審原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萬元本息,及將留存於再審原告經營「黑皮服飾」臉書社團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30分發佈有關辱罵再審被告「不要臉」、「楊文宏你真的不要臉到極點了」及毀謗再審被告「楊文宏不爭氣,或許外面養女人」、「去驗精子不夠、精蟲不夠」之網路直播影片移除,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4號為再審原告敗訴之判決(下稱前第一審判決),再審原告提起上訴,經原確定判決駁回。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關於駁回伊對前第一審判決命伊給付8萬元本息之上訴部分,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2、11、13款規定之再審事由(見本院卷第516頁。再審原告主張同法第496條第1項9、10款規定再審事由部分,經本院另以裁定駁回),提起本件再審之訴,聲明(見本院卷第531頁)求為判決:㈠原確定判決關於駁回再審原告就前第一審判決命再審原告給付8萬元本息之上訴部分廢棄。㈡前第一審判決關於命再審原告給付8萬元本息及該部分假執行宣告廢棄。㈢前開廢棄部分,再審被告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經查:
 ㈠關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2款之再審事由:
  ⒈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2款所謂「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係指判決依據當事人主張之事實,認定其請求或對造抗辯為有理由或無理由,而於主文為相反之諭示,且其矛盾為顯然者而言(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771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2款之再審事由,係以:⑴原確定判決第4頁第23行以下認定「…且未經莊曉翎同意,私下解除莊曉翎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之定存約定,復至該銀行提領15萬元…」(見本院卷第58頁)明顯有錯,應為「…2次均未經過莊曉翎同意,提前解除她玉山銀行20萬、30萬共50萬定存,再分17次盜領51萬餘元成功,後經莊曉玲發現親口質問原告(即再審被告,下同)」;⑵原確定判決第7頁14行以下認定:「…被上訴人之精神自同時受有創害,甚至焦慮至重度憂鬱,有診斷證明書佐據(見原審卷一第47頁),是被上訴人精神上受有損害之事實,可堪認定…」,而稽諸再審被告12次看診記錄中,就有5次與莊曉翎同處於林口長庚醫院,再審被告與其家人早知悉莊曉翎罹患特殊癌症臥病在床。原確定判決第7頁17行以下認定:「…被上訴人高職畢業,每月收入約8,000元至1萬2,000元,尚非穩定…」,可見再審被告為掏空莊曉翎財產,看病次數變得頻繁,上開診斷證明書必定有詐等語,為其論據。惟原確定判決於理由項下,認定再審原告之上訴為無理由,而於主文諭知再審原告上訴駁回,依上開說明,並無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之情形,再審原告執前詞主張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再審事由云云,委無足採。
 ㈡關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1款之再審事由:  
 ⒈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1款規定為判決基礎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係指確定之本案判決以他訴訟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為判決基礎,而該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已因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而有所變更,結果使原確定判決之基礎發生動搖者而言(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2751號裁判意旨參照)。
 ⒉再審原告雖提出附表一所示之裁判、處分書,主張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之再審事由云云。然查,原確定判決認定再審原告應賠償再審被告8萬元本息,係綜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110年度易字第349號判決、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880號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2175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上聲議字第489號處分書、桃園地院110年度聲判字第18號裁定、桃園地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3號判決,以及前訴訟程序所提出之各項卷證,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結果,有原確定判決(見本院卷第55至62頁)可憑,再審原告所提出附表一所示裁判、處分書,非原確定判決之裁判基礎。且再審原告未舉證證明原確定判決所載前揭裁判、處分書,有因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而有所變更之情形,依前揭說明,再審原告指摘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之再審事由,要無可取。
 ㈢關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之再審事由: 
  ⒈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所謂當事人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係指前訴訟程序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存在之證物,因當事人不知有此,致未經斟酌,現始知之,或雖知有此證物存在而不能使用,現始得使用者而言(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32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存在,或已存在並能利用而不提出之證物,均不得據為本款之再審理由。
  ⒉經查,原確定判決係於112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見本院卷第57頁),再審原告所提出附表二所示證物,係於前訴訟程序言詞辯論終結後始作成,非原確定判決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存在之證物,無所謂發現可言。而再審原告所提出附表三所示證物,雖係於原確定判決言詞辯論終結前即已存在,然再審原告未舉證證明於原確定判決言詞辯論終結前,有何不知附表三所示證物存在,現始知之,或雖知有此證物存在而不能使用,致無法於原確定判決言詞辯論終結前適時提出之情形,揆諸前開說明,應無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之再審事由,再審原告執此提起再審之訴,難為憑採。
四、按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以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2、11、13款之再審事由,提起本件再審之訴,無庸調查,即堪認定為無理由。依上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五、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婷璇  

附表一
編號
案由
日期(民國)
案號
結果
證據所在卷頁
再證40、41
楊文宏對白國豊提起妨害名譽告訴
109年11月18日
桃園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33720號
不起訴處分
本院卷第313至322頁
110年1月18日 
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檢署)110年度上聲議字第488號
再議駁回
本院卷第323至325頁
再證59
楊文宏對白國豊提起妨害自由罪告訴
109年11月20日
桃園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6534號
不起訴處分
本院卷第449至451頁
110年1月8日
高檢署110年度上聲議字第544號
再議駁回
再證23
白國豊不服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880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
112年2月24日
本院112聲再字第67號
再審之聲請駁回。
本院卷第121至130頁
再證24
楊文宏對白國豊及其妻莊富櫻提起誣告、偽造文書、殺人、侵占罪等告訴
110年1月22日
高檢署110年度上聲議字第1050號
再議駁回
本院卷第140至143頁
109年12月9日
桃園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36653號
不起訴處分
本院卷第131至139頁
再證2
檢察官對莊富櫻以詐欺罪起訴
111年12月20日
本院111年度原上易字第34號
上訴駁回
本院卷第43至50頁
再證64
楊文宏對白國豊、莊富櫻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
112年10月31日
本院111年度原上易字第4號
上訴駁回
本院卷第483至491頁
再證60、61
楊文宏、楊東漢、楊曾美玉對白國豊、莊富櫻提起妨害名譽等告訴
111年4月28日
桃園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2399號、111年度偵字第16647號
不起訴處分
本院卷第453至458頁
111年6月21日
高檢署111年度上聲議字第5360號
再議駁回
本院卷第459至464頁
再證57、58、62
楊文宏對白國豊提起妨害名譽告訴
112年6月30日
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8819號
不起訴處分
本院卷第421至424頁
112年9月5日
高檢署112年度上聲議字第7875號
再議駁回
本院卷第431至435頁
楊文宏聲請對白國豊提起妨害名譽自訴
112年9月20日
桃園地院112年度聲自字第38號
聲請駁回
本院卷第465至466頁
附表二
編號
物證名稱
作成時間
證據所在卷頁
再證20
白國豊於112年度他字第375號案件提出之刑事告訴(六)狀影本
112年3月6日
本院卷第115頁
再證26

白國豊於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880號案件所提出刑事聲請再審狀影本
112年3月15日
本院卷第151頁
再證30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報案人白聖弘) 影本
112年4月11日
本院卷第159頁
再證32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2年4月21日保職命字第11260087780號函
112年4月25日
本院卷第175至183
再證33
本院111年度原上易第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筆錄(證人楊東漢、楊曾美玉) 影本
112年4月13日
本院卷第185至195頁
再證36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報案人白國豊) 影本
112年4月29日
本院卷第205頁
再證43
白國豊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375號案件提出之刑事告訴(九)狀影本
112年7月3日
本院卷第329頁
再證44
白國豊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簡再字第3號案件提出之刑事聲請再審(十三)狀影本
112年5月2日
本院卷第331頁
再證45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報案人白國豊) 影本
112年5月10日
本院卷第333頁
再證46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報案人白國豊) 影本
112年5月22日
本院卷第335頁
附件9
楊文宏於本院111年度原上易字第4號案件提出之陳報六狀
112年4月12日
本院卷第373頁光碟片
再證70
白國豊於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880號案件提出之刑事聲請再審狀影本
112年11月20日
本院卷第533頁
再證71
白國豊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2678號案件提出之形式陳報(五)狀影本
112年11月22日
本院卷第535頁
附表三
編號
物證名稱
作成時間
證據所在卷頁
再證1
楊文宏與白國豊的LINE對話紀錄影本
107年7月10日、12日
本院卷41至42頁
再證2
莊曉翎質問楊文宏錄音譯文
107年8月10日
本院卷第51至54頁
再證3
對話錄音
107年8月10日
本院卷第165頁光碟片
再證8
莊曉翎設於臉書網站帳號內容影本
107年4月11日至107年6月2日
本院卷第69頁
再證9
楊文宏設於第一銀行帳戶於104年6月26日轉入新臺幣444萬8,807元交易明細影本
104年6、7月間
本院卷第71頁
再證10
楊文宏、白國豊、莊富櫻間錄音譯文
107年6月29日
本院卷第73至74頁、第165頁光碟片
再證11
楊文宏、白國豊、莊富櫻間錄音譯文
107年8月1日
本院卷第75至78頁、第165頁光碟片
再證12
楊東漢、白國豊間錄音譯文
110年12月14日
本院卷第79至83、第165頁光碟片
再證15
楊文宏於本院111年度上字第887號案件所提民事陳報三狀、八狀影本
111年9月30日
本院卷第97至100頁
再證16
楊文宏於110年度原易字第23號詐欺案件證人結文影本
111年3月7日
本院卷第101至102頁
再證17
莊曉翎設於玉山銀行帳戶102年7月22日至000年0月0日間交易明細影本
103至107年間
本院卷第103至109頁
再證18、19
莊曉翎社郵局帳戶97年8月1日至000年0月00日間交易明細影本
97至107年間
本院卷第111至114頁
再證25
楊文宏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埔派出所調查筆錄影本
108年7月28日
本院卷第145至149頁
附件1
楊文宏於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
108年7月4日
本院卷第163頁
再證34
莊曉鈴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
107年10月26日
本院卷第197頁
再證38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原易字第23號詐欺案件審判筆錄影本
111年3月7日
本院卷第291至306頁
再證39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477號妨害名譽案件訊問筆錄影本
108年2月11日
本院卷第307至312頁
再證47
莊曉鈴於長庚紀念醫院門診紀錄單影本
99年間
本院卷第337至341頁
再證49
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竊盜案(被害人)白國豊調查筆錄
107年8月15日
本院卷第351至353頁
再證53
莊曉翎設於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影本影本
104、105年間
本院卷第371至372頁
附件10
楊文宏於本院111年度原上易字第4號提出之民事上訴狀
111年3月21日
本院卷第373頁光碟片
再證54
(同再證38)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原易字第23號詐欺案件審判筆錄
111年3月7日
本院卷第381至396頁
再證56
莊曉翎於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之人壽保險要保書影本
91年12月3日
本院卷第415至416頁
再證63
楊文宏與訴外人王信凱律師LINE對話紀錄影本
108年1月23日
本院卷第467至468頁
再證65
楊文宏於109年度家繼訴字第3號案件書狀
108年6月24日
本院卷第493至494頁
再證68
白國豊因家暴妨害名譽案於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880號案件準備程序筆錄
111年1月12日
本院卷第499至508頁
再證76
楊文宏與白聖弘對話內容
107年7月15日
本院卷第549至550頁
再證77
楊文宏與白國豊LINE對話內容影本
107年7月10日、12日
本院卷第551至55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