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再字第18號
再審原告 白國豊
再審被告 楊文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887號確定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9、10款規定,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本文規定甚明。再審原告於民國112年3月16日收受本院112年3月7日所為111年度上字第887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於112年4月6日確定,有辦案進行簿網頁資料(見本院卷第663頁)可憑,其於112年4月13日提起再審之訴(見本院卷第3頁收狀戳),未逾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規定之30日不變期間,先予敘明。
二、再審被告於前程序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再審原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萬元本息,及將留存於再審原告經營「黑皮服飾」臉書社團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30分發佈有關辱罵再審被告「不要臉」、「楊文宏你真的不要臉到極點了」及毀謗再審被告「楊文宏不爭氣,或許外面養女人」、「去驗精子不夠、精蟲不夠」之網路直播影片移除,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4號為再審原告敗訴之判決(下稱前第一審判決),再審原告提起上訴,經原確定判決駁回。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關於駁回伊對前第一審判決命伊給付8萬元本息之上訴部分,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9、10款規定之再審事由(見本院卷第516頁,至再審原告主張同法第496條第1項第2、11、13款規定再審事由部分,經本院另以判決駁回),提起本件再審之訴,聲明(見本院卷第531頁)求為判決:㈠原確定判決關於駁回再審原告就前第一審判決命再審原告給付8萬元本息之上訴部分廢棄。㈡前第一審判決關於命再審原告給付8萬元本息及該部分假執行宣告廢棄。㈢前開廢棄部分,再審被告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按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9款「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第10款「證人、鑑定人、通譯、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經具結後,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定、通譯或有關事項為虛偽陳述者」情形者,以宣告有罪之判決或處罰鍰之裁定已確定,或因證據不足以外之理由,而不能為有罪之確定判決或罰鍰之確定裁定者為限,得提起再審之訴,觀諸同法第496條第2項規定甚明。倘未為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2項之主張,係不備再審之訴之合法要件,應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01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再審原告主張:再審被告及其家人犯偽證、偽造文書、背信、侵占、詐欺、遺棄罪,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9、10款之再審事由云云,固據其提出附表所示之裁判、處分書,以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112年度他字第375號案件之112年3月6日刑事告訴㈥狀(再證20、見本院卷第115頁)、錄音譯文(再證3、10、11、12,見本院卷第51至54頁、第73至84頁)、臉書訊息截圖(再證8,見本院卷第69頁)、勞保(職保、就保)異動查詢(再證28,見本院卷第155頁)、戶籍謄本(再證29,見本院卷第157頁)、受理案件證明單(再證30,見本院卷第159頁)、照片(再證31,見本院卷第161頁)、民事陳報狀(再證13至15,見本院卷第85至100頁)、LINE對話紀錄(再證1、63,見本院卷第41至42、467頁)、桃園地院110年度原易字第23號審判筆錄(再證54,見本院卷第381至396頁)、本院111年度原上易第4號準備程序筆錄(再證33,見本院卷第185至195頁)、就本院110年度上易第1880號判決聲請再審狀(再證70,見本院卷第533頁)、桃園地檢署112年度他字第375號案件之刑事告訴㈨狀(再證43,見本院卷第329頁)、診斷證明書(再證34,見本院卷第197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文(再證32,見本院卷第175至183頁)、修改平面圖暨照片(再證35,見本院卷第199至204頁)、本院110年度上易第1880號準備程序筆錄(再證68,見本院卷第499至508頁)為證。惟稽諸再審原告所提出之前開證據,均非關於再審被告及其家人犯偽證、偽造文書、背信、侵占、詐欺、遺棄罪之有罪確定判決,亦非因證據不足以外之理由,而不能為有罪確定判決之相關事證,再審原告未具備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9、10款規定提起再審之訴之合法要件,其以前開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婷璇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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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檢署)110年度上聲議字第488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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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國豊不服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880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 | | | | |
| 楊文宏對白國豊及其妻莊富櫻提起誣告、偽造文書、殺人、侵占罪等告訴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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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文宏、楊東漢、楊曾美玉對白國豊、莊富櫻提起妨害名譽等告訴 | | 桃園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2399號、111年度偵字第16647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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