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上易字第101號
上 訴 人 黃柏翔
訴訟代理人 謝孟馨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 訴 人 東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仕旻
訴訟代理人 黃乙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三項關於「上訴人黃柏翔上訴及追加之訴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東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其餘上訴,暨上訴人黃柏翔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謝永昌
法 官 吳燁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