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上易字第109號
上 訴 人 黃惠文
訴訟代理人 高靖棠律師
被 上訴 人 台灣麥德美樂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Richard Louis FRICKE
訴訟代理人 林晉源律師
洪楷峻律師
沈以軒律師
複 代理人 陳佩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績效獎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1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王唯怡
法 官 湯千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奕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