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上易字第94號
上 訴 人 永雄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忠隆
訴訟代理人 賴傳智律師
被 上訴人 蔡美雲(即蔡宗沂之承受訴訟人)
蔡美珠(即蔡宗沂之承受訴訟人)
卓蔡美香(即蔡宗沂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志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謝永昌
法 官 吳燁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