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上字第14號
上 訴 人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宋德仁
訴訟代理人 薛秉鈞律師
戴心梅律師
被 上訴 人 九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美滿
訴訟代理人 趙元昊律師
簡靖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1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江春瑩
法 官 邱蓮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彥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