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上易字第4號
上 訴 人 萬鼎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定國
訴訟代理人 廖惠生
黃于珊律師
被 上訴 人 新德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戴發
訴訟代理人 吳宗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黃欣怡
法 官 陳彥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