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13號
抗 告 人
即 相 對人 仁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國華
上列抗告人因與聯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12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仁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經抗告人仁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蓋章之民事抗告狀原本。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仁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129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仁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規定,於民事抗告狀原本蓋章。茲命抗告人仁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認為其抗告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鄭貽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晋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