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1484號
抗 告 人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兆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本院112年抗字第1484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