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55號
再 抗告 人 如意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佳樺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葳盛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本院112年度抗字第55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亦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茲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譚德周
法 官 湯千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奕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