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中美矽晶製品股份有限公司(即旭鑫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徐秀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益旺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所明定。
查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4號、第25號民事事件分別經相對人、聲請人於民國111年1月28日當庭撤回聲請而終結,有書記官辦案進行簿、調查筆錄等件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至18頁),而聲請人遲至112年1月6日始具狀請求交付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4號、第25號民事事件111年1月28日調查期日法庭錄音光碟(見本院卷第1頁,收狀日期戳所載),顯逾6個月之期間,揆諸首揭規定,自有未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李昆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蕭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