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78號
聲 請 人 金脈達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昭
相 對 人 馮秋鳳
林俊英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日所為之111年度抗字第1286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日以111年度抗字第1286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有該裁定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本院撤銷上開裁定,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湯千慧
法 官 許炎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