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268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香港商達斯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市橋智峰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邊國鈞律師
羅秀培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 殘心流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健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鈴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賴以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