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唐卿娥
訴訟代理人 黃慧萍律師
複 代理人 歐陽芳安律師
被 上訴人 台灣嘉品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宇
訴訟代理人 蔡復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6月1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陳杰正
法 官 沈佳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