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404號
上 訴 人 德宇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暉麟
訴訟代理人 劉楷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凱達律師
被上訴人 蜂群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全
訴訟代理人 陳尹章律師
複 代理人 蘇家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王 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