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407號
上 訴 人 陳寶蓮
訴訟代理人 蘇千祿律師
上 訴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劉浚哲
林菁惠
楊尚旻
黃慧芳
林雅芬律師
陳鵬光律師
詹祐維律師
林冠酉律師
參 加 人 兆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閔
訴訟代理人 林雅芬律師
陳鵬光律師
詹祐維律師
林冠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月29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陳筱蓉
法 官 陳 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