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509號
上 訴 人 京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華
送達代收人 廖珮華
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律師
許坤立律師
視同上訴人 蕭淑娟
被 上訴人 LEE LUONG SYLVIA S.Y(中文名:李承恩)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陳立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9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吳孟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