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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509號
上  訴  人  京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華         
                      送達代收人 廖珮華

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律師
            許坤立律師
視同上訴人  蕭淑娟  
被  上訴人  LEE LUONG SYLVIA  S.Y(中文名:李承恩)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陳立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9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吳孟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