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538號
上 訴 人 第一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萬雄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王禹傑律師
參 加 人 周子玉
訴訟代理人 謝享穎律師
被 上訴 人 陳玉昆
訴訟代理人 許惠峰律師
房彥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9月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具狀說明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資料到院:
上訴人就買賣雙方解除契約是否合法一事,應否受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板簡字第1295號被上訴人與參加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之最終判決結果所拘束?
請提出上訴人所寄發之台北體育場郵局第1120號存證信函到院。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鄭貽馨
法 官 謝永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