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546號
上 訴 人 伊頓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億霖
被 上訴 人 皇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雄
訴訟代理人 黃品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112年度重上字第546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第二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即明。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業經本院於113年7月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7月4日送達,有送達回執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03頁),然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參(見本院卷第505頁),是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廖珮伶
法 官 羅惠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秋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