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738號
上 訴 人 全球數位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費鴻泰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游國棟律師
陳盈如律師
歐陽漢菁律師
被 上訴 人 大豐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志
被 上訴 人 台灣數位寬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泉
被 上訴 人 大傳媒體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紹焜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祥揚律師
謝錦漢律師
複 代理 人 許名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授權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13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1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江春瑩
法 官 邱蓮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