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86號
上 訴 人 至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德興
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律師
張愷芯律師
張華珊律師
被 上訴 人 新華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侒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林黎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家川律師
劉如芸律師
郭 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服務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朱美璘
法 官 許炎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