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8號
上 訴 人 黃月琴
周翠女
孫愛素 (即盧孝友之承當訴訟人盧阿芳之承受
鄔自財
陳定國
上 五 人
訴訟代理人 倪映驊律師
陸詩薇律師
上 訴 人 詹蔣美妹
詹勳義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詹瑞玲
詹勳偉
上 訴 人 林惠真
林惠華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複 代理人 鄭羽翔律師
上 訴 人 崔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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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羿嫻
訴訟代理人 張純芳
被 上訴人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陳育琳
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律師
複 代理人 楊翕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饒金鳳
法 官 藍家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立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