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3號
上 訴 人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廖泓境
上 訴 人 楊碧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翰今律師
邱俊諺律師
被 上訴人 王明霞
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律師
游敏傑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孫羽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減少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7月2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陳君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