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更二字第98號
上 訴 人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慧
訴訟代理人 李元德律師
被 上訴 人 勤業眾信財務諮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家涓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
陳維鈞律師
被 上訴 人 瑞陞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娟娟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
李錦樹律師
顧定軒律師
被 上訴 人 蔡志浩
訴訟代理人 連復淇律師
被 上訴 人 王潤台
訴訟代理人 王俊翔律師
蔡炳楠律師
被 上訴 人 蔡炎欽
訴訟代理人 蕭壬宏律師
被 上訴 人 劉聖民
陳佳禕
鍾國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1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7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林政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