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上字第4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樹森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李瑞敏律師
黃雅琳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邵綺仙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律師
張仁興律師
葉智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25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另被上訴人曾於113年9月30日出具陳報狀稱於110年9月至12月間有自上訴人處領取數額,則請確認被上訴人之起訴聲明之數額是否為變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宋泓璟
法 官 戴嘉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昭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