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4號
上 訴 人 永慶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貞
訴訟代理人 連元龍律師
陳瓊苓律師
張日昌律師
被 上訴人 黃俊騰
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律師
郭曉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當事人達成和解共識,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虹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