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103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鳴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世忠
訴訟代理人 楊仲強律師
湯其瑋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利加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士賢
訴訟代理人 王琛博律師
複 代理 人 吳煜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黃珮禎
法 官 葉珊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