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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1093號
上  訴  人  張智惠  

訴訟代理人  陳建霖律師
被  上訴人  台北巴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呂聰成  
被  上訴人  陳文賢  
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律師
            林芝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呂聰成為被上訴人台北巴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上訴人台北巴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林品宏,嗣於民國114年2月26日變為呂聰成,為上訴人及被上訴人陳文賢所不爭,然呂聰成迄今仍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首揭說明,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呂聰成為被上訴人台北巴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張婷妮 
               法 官  林哲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盈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