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1103號
上 訴 人 寶麗金住辦大廈管理委員會
訴訟代理人 江承欣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好澄外牆美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本院113年度上字第1103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十四日內補正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原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者,法院始得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前開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442條第2項、第444條第1項、第481條規定自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任期屆滿未再選任者,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4項亦有明定。
二、上訴人於民國114年8月19日就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其法定代理人即第8屆主任委員許美英之任期,已於113年12月28日屆滿,寶麗金住辦大廈(下稱系爭社區)雖於同日召開第9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出7名管理委員,僅2位同意擔任,其管理委員人數不足系爭社區規約第5條規定之7名等情,為上訴人所自承,並有系爭社區112年12月17日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會議紀錄(見原審卷二第190頁)及系爭社區規約可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4項規定,視同解任,則上訴人提起上訴法定代理權有欠缺,依首開規定,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4日內,補正其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及證明文件(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主管機關備查函等),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