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1279號
上 訴 人 林雅雯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
複 代理人 秦子捷律師
上 訴 人 安業不動產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臺
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複 代理人 王雅慧律師
上 訴 人 陳冠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蔡子琪
法 官 陳雯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韋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