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241號
上 訴 人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訴訟代理人 王智明
被 上訴 人 富遠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傳文
被 上訴 人 鐘卉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彭敬元律師
被 上訴 人 吳臻樺
訴訟代理人 郭穎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業於民國114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兩造同意移付調解,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虹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