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376號
上 訴 人 海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杜碧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僑府興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本院113年度上字第376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7萬5,75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提出上訴理由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及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靜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