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478號
上 訴 人 羅慶輝
被 上訴 人 王文政
吳凡萱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本院113年度上字第47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日本院113年度上字第478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亦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5652元,業經本院於113年12月3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1月7日送達,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本院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參(見本院卷第379、385至397頁),依前開規定,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廖慧如
法 官 黃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卓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