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50號
上 訴 人 豐勝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依靜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鄭淑玲
胡峰賓律師
被 上訴 人 誠品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吳旻潔
訴 訟代理 人 楊傳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9月18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珮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