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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564號
上 訴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吳玉香
訴訟代理人 程居威律師
李柏毅律師
李佑均律師
被上 訴 人 郭寅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吳靜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