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629號
上 訴 人 賀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先慧
訴訟代理人 黃淑貞
陳鄭權律師
周盈孜律師
被 上訴人 黃睿宏
訴訟代理人 楊晴翔律師
陳立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上訴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及變更之訴均駁回」;事實及理由欄八、關於「應駁回上訴」之記載,應更正為「應駁回上訴;其變更之訴亦無理由,應併予駁回」;事實及理由欄十、關於「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上訴及變更之訴均為無理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林祐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瑞君